案件故事 B 線

後來他不接電話了

第一次是怎麼結束的

第一次的帳單

他第一次是被害人

他三十四歲。

第一次,他想辦貸款,把個人的兩個銀行帳戶交給了假冒貸款公司的人。那兩個帳戶因此被通報為警示帳戶。

這件事在法律上怎麼認定的?檢察官的證據清單裡列著兩份不起訴處分書——也就是說,第一次,他是被害人,沒有被起訴。

第二次,在同一年的四月,他在社群平台上看到求職廣告,應徵的是線上客服,對方在通訊軟體上跟他說,這屬於「灰色產業」,是對岸博奕的工作。

他問了一個很實際的問題:薪水怎麼匯給我?

「因為當時伊有開店,伊問對方薪資如何匯入,因為伊之前因為貸款被詐騙,使其個人中國信託銀行、新光銀行帳戶變成警示帳戶,伊就問用公司戶可不可以,對方說公司戶不確定能不能用,就請伊提供帳戶給他們看能不能用,對方說測試完沒問題,一個禮拜就會還伊」

那是他擔任負責人的公司帳戶。三個星期後,一位被害人接到冒名影城與銀行客服的電話,說信用卡誤刷了一萬元、要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在二十分鐘內分三筆匯出四萬五千餘元、四萬九千餘元、兩萬四千餘元,進了那個公司帳戶,「旋遭該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法院怎麼看「第二次」

「被告於112年4月間,交付本案新光銀行帳戶之前,即因欲辦理貸款而交付其個人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及台新銀行帳戶予假冒貸款公司人員,致該2帳戶遭通報警示帳戶,其對於交付金融帳戶乙事更應提高警覺」

「更應提高警覺」。

他在偵查中否認,到了法院審理時自白。判決因此給了自白減刑,最後是有期徒刑二月,併科罰金二萬元

另外兩個人的第二次

一位的第一次,是被判過刑的。 他早年就因為提供帳戶被判過有期徒刑四月確定。這一次,他的帳戶又被拿去收了兩位被害人的十五萬與十五萬。

「其於前案亦辯稱帳戶金融卡暨密碼一併遺失,則衡諸常情,當不會再有將帳戶資料與暨密碼放置在同一處之行為」
「再詐騙集團通常會先取得帳戶所有人之同意方使用該帳戶,否則一旦帳戶所有人掛失,被害人匯入款項即遭凍結而無法提領」
「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並因此自我控管,惟其仍再為本案犯行,顯見前案徒刑之執行對被告並未生警惕作用」

另一位的第一次,在十四年前。 她在民國 99 年因為提供人頭帳戶被判過有期徒刑三月。這一次,她在社群平台上看到貸款訊息,對方說「要讓帳戶看起來有金流,且怕我把錢領走」,要她把提款卡寄過去。她在超商寄了出去,密碼用訊息傳給對方。

「被告歷經上開案件偵查程序後,就詐欺集團利用人頭帳戶遂行詐欺及洗錢之社會現況,實無諉為不知之理」

三個人,三種「第一次」

| | 第一次 | 第二次的入口 | 結果 ||---|---|---|---|| 第一位 | 被詐騙(不起訴,是被害人) | 求職,個人帳戶已警示,改用公司帳戶 | 二月+罰金二萬 || 第二位 | 提供帳戶被判四月 | 否認交付,稱卡與密碼遺失 | 四月+罰金一萬(累犯) || 第三位 | 提供帳戶被判三月(十四年前) | 貸款,「讓帳戶看起來有金流」 | 五月+罰金五千 |

為什麼會有第二次

這一則和樣張八的差別

如果第一次已經發生了

出處

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 ·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第一審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 · 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第一審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 · 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第一審判決)
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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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核對
本則〔判〕引文均通過原文逐字比對(NFKC 正規化後子字串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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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詐儀錶板案例自述 4 則。另一個人的經歷,因同手法而收錄,不是本案當事人。
編輯
攔截點的成立理由與給讀者的建議由本專案撰寫,屬詮釋,非判決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