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故事 B 線

不是帳戶

他沒有交出存摺

民國 111 年 7 月 23 日,同一天,他在兩家電信門市各辦了 5 張行動電話門號預付卡,一共 10 張。

他 28 歲,大學畢業,在速食店工作了四年,月薪三萬八千元。沒有前科紀錄的記載,判決量刑時提到他每個月要還三千元,是之前玩網路遊戲欠的貸款。

門號在詐騙裡做什麼

辦卡的隔天——111 年 7 月 24 日——其中三個門號被拿去申請了電子支付帳號。

「後驗證手機號碼:點擊傳送驗證碼輸入收到的簡訊驗證碼,後進行身分驗證:掃描或輸入身分證資料,通過聯徵驗證後……進行金融驗證步驟」

錢是怎麼進來的

那三個電子支付帳號完成驗證之後,五個人接到了電話。

冒名的對象一次比一次日常:博客來客服、誠品客服、迪卡儂客服,再轉接冒名的中國信託、華南銀行、第一銀行「客服人員」。話術是同一套——判決附表逐欄記著:「因工作人員操作錯誤,將帳號誤設為廠商帳號,系統會多扣 8,000 多元費用,須依指示操作才能解除」、「因系統遭網路駭客入侵,會被扣款 8,800 元,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設定沖正」。

其中一位被害人,在 111 年 7 月 24 日晚上 7 時 54 分到 8 時 47 分之間,依指示轉了六筆:29,987 元、49,985 元、20,123 元、22,103 元、48,000 元、27,000 元。不到一小時,分別進了三個不同的電子支付帳號。

錢一進去,「旋由該詐欺集團成員轉至其等所使用之其他金融帳戶」。

「反正我又沒有損失」

他上訴的時候,親自把一個理由寫進了理由狀:預付卡免月租、免帳單,就算被偷走、遺失或給了別人,最多也只是損失儲值額度,「尚無不可測之經濟上風險」。

「被告不用擔心必須負擔高額月租費之情形發生在自己身上,換言之,縱使上開門號預付卡被拿去做詐欺或不法使用,對被告自己並無影響,則被告極易產生『不在意』『無所謂』上開門號預付卡遭作為詐欺犯罪工具之心態」

詐騙集團不撿東西

警詢和偵查中:放在機車座墊下的置物箱,111 年 10 月要用時發現不見了。他還特別交代了細節——「我的機車置物箱沒有故障是可以使用的,我有上鎖」,辦 10 張是為了玩手機遊戲的首次儲值,「因為首儲 1 個門號只能用 1 次」。

原審準備程序:改口說是一個抖音上認識的網友請他代辦的,「我印象我好像是將門號交給他,但我無法確定是否有拿給他」。

原審審理時:又改成兩人在超商見面簽文件,他去上廁所,回來後卡被對方自己拿走了。

「使用未經他人同意(如竊取、遺失或盜辦)之行動電話門號,極易因該門號所有人向電信公司申請停話、掛失或報警處理,使詐欺犯罪者著手實行詐欺取財犯罪時,於過程中因該門號停話,無法以原來之門號繼續聯繫被害人」
「詐騙犯罪者使用拾得或竊得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詐騙被害人之工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那張保證書

初次偵訊之後八個月,他在原審準備程序上突然提出一張保證書,日期是辦卡當天,內容是那位網友向他借用門號預付卡 5 門,做為房仲及線上博奕遊戲用途,立書人是他和對方兩人。

「我沒有從被告那邊拿到任何門號卡……我沒有未經被告同意,自己將門號卡取走」

他既否認收到卡,也否認偷了卡。而關於簽保證書時誰在場,他先說兩個人都在,後來又說記不起來被告在不在場。

「實難排除前開保證書係事後為臨訟卸責所製作」
「己方倘係向被告借用5個電話門號預付卡,並當場與被告簽立保證書,雙方豈有可能未當場點收確認數量?」

判了什麼——以及沒有判什麼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審駁回上訴,判決書末尾寫著「不得上訴」。案件到此確定。

「被告提供上開行動電話門號預付卡與不詳詐欺集團,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固然可助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身分免予曝光而得製造偵查斷點,惟客觀上並無因此可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而得助益不詳詐欺集團製造金流斷點」

另一件:連門號都不必給

這一位交出去的不是門號,是他配偶名下的銀行帳戶資料,加上配偶的個人資料。帳戶是配偶申辦的,但存摺、提款卡、印章都由他保管,密碼他也知道。

拿到資料的人用配偶的名義去申辦了電子支付帳號。接著假冒購物網站人員打電話給一位被害人,說網站遭駭客入侵要核對消費紀錄,再由冒名的銀行人員接手,說要驗證身分、請依指示操作轉帳。111 年 6 月 23 日晚上 8 時 34 分,被害人匯出 10 萬 2 元。判決寫:「匯入贓款旋遭轉匯一空,製造金流斷點」。從匯入到轉空,判決記載的時間是同日晚間 8 時 45 至 46 分許——十一分鐘。

被告的辯解是:資料是被盜的,「現在由網路盜取資料的人很多」。

「還必須知悉較為詳細且不易為人所知之『發證日期及地點、初/補/換發類別』等特別資訊,此種特別資訊,在未特意記憶或查證情形下,縱使本人都不一定能在面對詢問時正確填載」

而卷內有一份戶政事務所的函覆:配偶最後一次換發身分證,是被告代理去辦的。

最後一道關卡

電子支付業者要驗證綁定的銀行帳戶時,會把驗證簡訊發到帳戶申辦人留在銀行的那支手機——也就是配偶自己的手機,不是詐騙集團那支門號。

「此時曾方及被告必定知悉有人使用其申設之華南帳戶欲做為所申辦一卡通帳戶之綁定銀行帳戶,若被告或其不知情或不同意,當會懷疑該帳戶與身分資料遭盜用,按理必定會聯繫銀行了解情形,更不可能操作電話回傳驗證碼」
「如未有被告配合,焉能完成一卡通帳戶申辦程序」

這一件的判決:撤銷原判決,「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差別在哪裡

  • 交出門號的那一位:幫助詐欺取財,有期徒刑四月,得易科罰金。幫助洗錢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因為門號製造的是偵查斷點。
  • 交出帳戶與身分資料的那一位:幫助洗錢,有期徒刑五月,併科罰金二萬元。因為那些資料最後讓錢有地方進、也有地方消失。

那句話

出處

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 年 · 詐欺等案件(第二審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4 年 · 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第二審判決)
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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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核對
本則〔判〕引文均通過原文逐字比對(NFKC 正規化後子字串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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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詐儀錶板案例自述 4 則。另一個人的經歷,因同手法而收錄,不是本案當事人。
編輯
攔截點的成立理由與給讀者的建議由本專案撰寫,屬詮釋,非判決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