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故事 B 線

「你可以掛失啊」——他們要的從來不是你帳戶裡的錢

應徵

他沒有去找詐騙集團。是詐騙集團來找他的。

他在網路上刊登了求職訊息,然後一個叫「靜靜」的人聯絡了他。對方自稱是「線上遊戲貨幣投資總代」,說法是:全體會員很多,輸贏要結算匯兌,「現在公司要找配合提供帳戶給財務做帳目」。

工作內容只有一件事——「配合就是把你存簿跟提款卡寄過來給我們公司財務做帳目使用的,只是你的空帳戶就可以,不需要帳戶裡面有錢的」。

價目表

對方開出的條件是一張表:

「3 本帳戶是每隔 10 天領 18,000,一個月領 54,000;4 本是每隔 10 天領 24,000,一個月領 72,000」
「薪水是看你配合幾本帳戶來算,例如你提供 2 本帳戶是每隔 10 天領 12,000」

法院後來替他算了這筆帳:交出兩個帳戶,什麼都不用做,月收 36,000——比當時的基本工資 23,800 還高。不需要任何知識技能、不用執行任何工作,報酬只按帳戶數量計算。法院的原話是:這「與一般正常須付出相當智識、勞力後方能賺取收入的情形有別,反與一般出租金融帳戶供他人作為人頭帳戶使用之情形殊無二致」。

他問了對的問題

LINE 對話紀錄裡留著他問的三句話:

「我想知道這個我有保障嗎?」
「名字也是我的名字。」
「所以我確定會領到薪水嗎?」

他知道帳戶是自己的名字。他知道要問保障。然後「靜靜」給了一個聽起來幾乎無懈可擊的回答:

「如果到時沒收到薪水或連絡不到我,你也可以掛失你帳戶的,這樣子我們拿你帳戶也是都沒有用的,對吧」

帳戶交出去之後

他把一家銀行和郵局的兩個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都交了出去。

三個陌生人先後把錢匯進那兩個帳戶,合計 239,319 元。他們以為自己在匯款給某個值得信任的對象。「款項隨即均遭不詳人士提領一空。」

至於說好的薪水:判決寫明,「無證據證明被告寄出該帳戶之行為有自詐騙犯罪者處取得任何利益」。一毛錢都沒有拿到。

他拿到的是:幫助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六個月,併科罰金五萬元。以及三名被害人合計約 24 萬元的損失——判決特別註明,這個數字「已超過眾多國民辛勤工作 10 個月的所得」。

法院列出的每一條,都是當初可以自問的問題

「一般合法、正派的公司,自有官方、合法的渠道進行金流處理、匯兌,無須自一般人民手中獲取帳戶。」

找工作的時候,「雇員應該會想知道其對方即雇主為何人、負責人為何、公司營業項目……然本案中,雙方就上開事項幾乎全然未有討論」。

不需要知識技能、不用做任何事,月領 36,000,高於基本工資。

如果這一切已經發生

帳戶交出去之後,能做的事仍然有一件,而且判決裡白紙黑字:法院責備他的其中一點,是「事後也沒有任何積極的補救行為(例如停用帳戶)」。

出處

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 · 詐欺案件(第一審判決)
審級
第一審判決,比對司法院裁判書至 2026 年 5 月 查無後續審級,推定已確定(推定非查證,仍可能有未收錄之上訴);若後續審級改判或判決經司法院移除,本站將更正或下架(見關於本站)。
引文核對
本則〔判〕引文均通過原文逐字比對(NFKC 正規化後子字串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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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詐儀錶板案例自述 3 則。另一個人的經歷,因同手法而收錄,不是本案當事人。
編輯
攔截點的成立理由與給讀者的建議由本專案撰寫,屬詮釋,非判決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