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故事 A 線

錢沒有經過任何人的手

攔截點圈存止扣查驗或通報端

六個人

編號 1,投資貿易——對方說之前合作的買賣「遭其他客戶投訴,貨款有延滯」,現在要協商還錢,但「需要再給付保證金及稅金方能返還」。

編號 2,代拍茶碗——網購茶碗後可以「代為將茶碗拍賣賺錢獲利,然需先給付保證金、傭金及保證人費用」。

編號 3,電商衝單——幫平台「下訂單幫忙衝商品訂購量,即可獲得該商品價格1.1%的紅利回饋」,價金可以全退。

編號 4 和 5,是假冒的朋友——一個在 Instagram 上冒充友人,一個在 LINE 上頂著暱稱「幸運Lucky王沁」,說詞一樣:急用錢,借一下。

編號 6,潛水裝備——臉書社團裡一則假賣家貼文,一萬五千元的調節器,先付款再出貨。

十七分鐘

8 月 6 日上午 10 時 56 分,編號 4 的告訴人收到 Instagram 訊息,對方冒充他的朋友開口借錢。11 時整,他匯出八千元。

11 時 17 分,錢被領走了。與帳戶裡先前的錢混在一起,一次提走一萬八千元——判決寫:「已屬洗錢既遂」。

錢變成現金的那一刻,就是它追不回來的那一刻。編號 1、2、3 的錢也一樣:「於匯入當日即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將款項領出」。

晚上六點四十九分

編號 4 的告訴人當晚發現被騙,報了警。

接下來的每一步,判決都留著單據:派出所「進行警示通報」,京城銀行「於同日18時49分將帳戶剩餘款項進行圈存止扣」——時間寫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上。

「款項匯入後,詐欺集團人員未及領出或轉匯」
「款項因該帳戶遭圈存止扣而全部未及轉出」

系統的手

錢後來怎麼回去的,判決也記了。京城銀行來函:已將「1956元返還告訴人A05、3萬元返還告訴人A06」。

「金融機構於案情明確之詐財案件,應循『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將警示帳戶內未被提領之被害人匯入款項辦理發還」
「為免諭知沒收後,仍需待本案判決確定,經檢察官執行沒收時,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聲請發還,曠日廢時」

回頭數一次這條鏈上的環節:165 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圈存止扣、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發還作業。

攔截點本來可以停下來的那一步

出處

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 · 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第一審判決)
審級
第一審判決,取材時可能尚未確定,結果可能因上訴或抗告而變更;若後續審級改判或判決經司法院移除,本站將更正或下架(見關於本站)。
引文核對
本則〔判〕引文均通過原文逐字比對(NFKC 正規化後子字串驗證)
165
打詐儀錶板案例自述 3 則。另一個人的經歷,因同手法而收錄,不是本案當事人。
編輯
攔截點的成立理由與給讀者的建議由本專案撰寫,屬詮釋,非判決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