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故事 A 線

十二個人,同一個帳戶

攔截點收款戶名不符被害人端

經過被害人這一側

這一件判決的附表列了十二名被害人。每個人遇到的劇本都不一樣。

有人是接到「中獎通知」:

「佯稱已中獎,但須先匯款核實金始能領獎云云」

有人是在網路上賣東西,遇到熱心的買家:

「佯稱欲購買〔被害人〕出售之尿布,並使用網路拍賣平臺『蝦皮』下單,但因〔被害人〕未簽署認證而使訂單遭凍結,需依指示操作始能解決云云」
「佯稱欲使用『賣貨便』平臺購買〔被害人〕出售之演唱會門票,且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有人被推薦投資:

「佯稱可下載『幣安』、『OKX』APP,參與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中獎的、賣尿布的、賣演唱會門票的、想投資的——十二個人,在不同的日子,因為完全不同的理由,做了同一件事:

「致其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件帳戶。」

同一個郵局帳戶。

破綻判決獨佔的一段

那個帳戶是一名被告在 2024 年 7 月底提供給詐欺集團的,她自己一毛錢也沒拿到——判決記載,查無證據證明她取得任何對價。

破綻在數量本身。一個自然人的郵局帳戶,短時間內湧進十二筆來路各異的匯款,再被立刻轉走。

「嗣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於匯款後,驚覺有異報警,經警循線追查後,查知上情。」

提供帳戶的人被依幫助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個月、併科罰金一萬元。法院在量刑時寫了一句準確的話:

「被告無法預期提供帳戶後,被用以詐騙之範圍及金額」

攔截點本來可以停下來的那一步

附記:為什麼這件裡沒有「壞人」的臉

這一件判決裡沒有機房、沒有話術腳本的作者。被告是提供帳戶的人,自白、零所得、判五個月。真正設計十二個劇本的「詐欺集團成員」,在判決裡自始至終是「不詳之人」。

出處

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 · 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第一審判決)
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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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核對
本則〔判〕引文均通過原文逐字比對(NFKC 正規化後子字串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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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詐儀錶板案例自述 1 則。另一個人的經歷,因同手法而收錄,不是本案當事人。
編輯
攔截點的成立理由與給讀者的建議由本專案撰寫,屬詮釋,非判決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