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故事 A 線

賣家那一邊

攔截點平台規則查驗或通報端

想賣東西的人

一份判決的附表上有三十一個被害人。其中二十六個,附表「詐騙手法」欄的開頭都是同四個字:網拍假買家。(其餘五人遇到的是別的手法——兩人是買東西沒收到貨,另外三人分別是假投資、假抽獎與假交易。)

那二十六個人彼此不認識,在不同的平台上賣不同的東西。而附表記下的話術名目,是同一件事的十幾種說法。

同一句話的十幾種說法

「網拍假買家引導至賣貨便交易,佯稱被害者未開通誠信交易誘導操作匯款」
「網拍假買家要求賣貨便賣場進行誠信認證」
「網拍假買家要求賣貨便賣場進行銀行警示帳戶測試匯款」
「網拍假買家要求賣貨便賣場進行恢復交易權限開通」
「網拍假買家要求賣貨便賣場進行實名認證」
「網拍假買家要求賣貨便賣場進行開通金流簽署」
「網拍假買家要求賣場進行銀行認證」
「網拍假買家要求被害賣家以宅急便交易貨物並進行帳戶認證」
「網拍假買家要求以宅配通交易,引導進行匯款」

誠信認證、實名認證、銀行認證、帳戶認證、金流簽署、恢復交易權限、測試匯款。

方向是反的

從平台走出去的那一步

「這根本不是驗證」

錢跑得有多快

  • 一位賣家在 113 年 9 月 25 日 0 時 16 分匯出 2 萬 19 元。提領時間:同日 0 時 16 分
  • 另一位在 9 月 20 日 11 時 38 分匯出 3 萬元。11 時 40 分,錢在便利商店的提款機被領走。
  • 另一位在 9 月 24 日 12 時 10 分匯出 4 萬 9,985 元,12 時 19 分開始被分批提領。

另一件判決的紀錄是一樣的:21 時 12 分轉帳 2 萬 5,123 元,21 時 15 分在超商提領。

領錢的那一端

判決記載他的工作方式:依指示在指定時間到指定地點提領,再把現金轉交出去。附表上,同一天下午,他在臺北市的便利商店、郵局、銀行提款機之間移動,一次領兩萬多,一個地點領完換下一個。

他經手的金額,判決算出來是 200 萬 5000 元

他自己拿到多少?判決沒收的犯罪所得是 2 萬 1000 元

判決結果: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三十一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

另一件判決裡的兩名車手,一個四十罪、一個二十四罪,提領地點同樣是住家附近的超商與郵局。

平台在哪裡

最後一件事

出處

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 · 詐欺等案件(第一審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 · 詐欺等案件(第一審判決)
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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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核對
本則〔判〕引文均通過原文逐字比對(NFKC 正規化後子字串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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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詐儀錶板案例自述 4 則。另一個人的經歷,因同手法而收錄,不是本案當事人。
編輯
攔截點的成立理由與給讀者的建議由本專案撰寫,屬詮釋,非判決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