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故事 B 線

第二次

借錢

他三十八歲,高中畢業,自己開一間泡沫紅茶店,家境貧寒。2019 年 8 月,他缺錢。

「我於108年8月間因缺錢,在網路上看到借款廣告,後來再加入對方的LINE,對方自稱陳專員,我沒有看過本人,也不知道他的公司名稱及地址,對方說可以借錢給我,但要我提供帳戶」
「我有遲疑一下,因為我之前有發生過類似的事件」

「類似的事件」是指:他上一次申辦貸款交出帳戶,帳戶被詐團拿去騙了別人,他被法院判過刑,判決已經確定。

「我問對方說為什麼要先提供帳戶,對方說要交給會計去審核帳戶是否有正常使用、可否提領」
「對方說借款後提款卡及簿子要放在他那邊,如果我之後有借款成功的話,之後就把本金及利息存到我的帳戶讓會計提領」
「我當時覺得對方說的有點奇怪,我有遲疑,但是當時急著要用錢」

當晚九點半,他在超商用交貨便,把存摺、提款卡,和一張寫著密碼的紙條,一起寄了出去。

另一端

兩天後,臉書上出現一則「代辦貸款」的廣告。一位也缺錢的人看到了,聯繫之後,「同意給付代辦貸款之保證金」,三天內分三筆匯了 38,000 元——匯進他寄出去的那個帳戶,隨即被提領一空。

法院怎麼看「第二次」

「顯與一般貸款流程有異,且其對於自稱『陳專員』之人真實姓名、公司地址、聯絡電話等資料亦一無所知」
「被告前曾提供帳戶予犯罪集團使用作為詐欺工具,經判決確定……竟未生警惕」

判決結果:幫助詐欺取財,有期徒刑三月,得易科罰金。被害人損失 38,000 元。他自己,依然沒有借到錢。

為什麼會有第二次

出處

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 · 詐欺案件(第一審判決)
審級
第一審判決,比對司法院裁判書至 2026 年 5 月 查無後續審級,推定已確定(推定非查證,仍可能有未收錄之上訴);若後續審級改判或判決經司法院移除,本站將更正或下架(見關於本站)。
引文核對
本則〔判〕引文均通過原文逐字比對(NFKC 正規化後子字串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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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詐儀錶板案例自述 2 則。另一個人的經歷,因同手法而收錄,不是本案當事人。
編輯
攔截點的成立理由與給讀者的建議由本專案撰寫,屬詮釋,非判決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