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故事 A 線

上門的檢察官

攔截點證件或身分查驗查驗或通報端

經過被害人這一側

先是一通電話:

「向丙○○詐稱涉及刑案要凍結戶頭,會命人前來監管存摺、印章」

然後,真的有人上門了。

「隨即由〔共犯〕、〔少年〕駕車前往丙○○住處,向丙○○偽冒為助理檢察官」

帶著偽造的公文,「到場冒充公務員僭行其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並向被害人收取存摺、金融卡」。存摺、金融卡、印章——「監管」走了。

集團不是拿卡去 ATM 領錢,而是偽造了被害人的國民身分證,「盜用被害人丙○○印章而偽造……取款憑條」,然後由專人

「前往金融機構提領被害人丙○○、乙○○存款」

一位被害人被跑了兩家銀行,另一位三家。車手拿著你的假身分證、蓋著你的印章的取款憑條,在櫃檯扮演你,把你的存款一筆一筆「臨櫃」領走。

破綻判決獨佔的一段

每一次臨櫃冒領都留下書證:取款憑條上盜蓋的印文、出示的偽造身分證、櫃檯的監視器。共犯先後到案論罪;本件被告在逃六年——

「前於102年7月5日經本院發布通緝,迄108年9月6日始為警緝獲歸案」

最後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論處,累犯,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攔截點本來可以停下來的那一步

出處

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 · 銀行法等案件(第二審判決)
審級
第二審判決,比對司法院裁判書至 2026 年 5 月 查無後續審級,推定已確定(推定非查證,仍可能有未收錄之上訴);若後續審級改判或判決經司法院移除,本站將更正或下架(見關於本站)。
引文核對
本則〔判〕引文均通過原文逐字比對(NFKC 正規化後子字串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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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詐儀錶板案例自述 1 則。另一個人的經歷,因同手法而收錄,不是本案當事人。
編輯
攔截點的成立理由與給讀者的建議由本專案撰寫,屬詮釋,非判決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