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故事 B 線

無罪的那一個

一筆再正常不過的交易

他在幣安交易所賣幣。

2022 年 7 月 6 日中午 12 點 28 分,他在平台的場內交易區成交了一筆P2P 交易——點對點,個人對個人,平台居間。他賣出 1847 顆穩定幣BUSD,價金新臺幣 56,999.99 元,買方付款方式是街口支付。

幣安採實名制註冊。他有用戶 ID,對方也有。訂單有編號,系統記下了支付時間,也記下了放幣時間——前後相隔四分鐘。

同一個中午的另一端

同一天上午 10 點,一個想買幣的人在 LINE 上遇到了另一個「賣家」。

那個賣家開的條件是:「2000顆USTD之總價為新臺幣(下同)5萬7千元」——然後給了她一個街口帳戶的號碼。

她在 12 點 35 分和 12 點 40 分,分兩筆把 4 萬 9 千元和 8 千元轉了進去。之後她沒有收到任何虛擬貨幣。她報了警。

那個街口帳戶,是他的。

警方循線查到帳戶主人,檢察官起訴了他:詐欺取財、洗錢。起訴書裡,他的帳戶被描述為「作為接收犯罪所得之工具」。

法院查了什麼

幣安交易所的回函攤開了那筆交易的每一個細節:雙方的實名帳戶、訂單編號、成交數量、價金、支付方式、支付時間、放幣時間。

法院又囑託警方做了幣流分析——他放出去的幣,後來去了哪裡:

「後續用戶ID「000000000」將BUSD變賣成1,841顆USDT,接續將1,840顆USDT轉出給錢包地址TCTxaB」

幣一路流向集團的錢包,沒有一顆回到他手上;除了這一筆交易,兩個帳戶之間「未發現其餘筆相互流用或買賣之紀錄」。

最後是對時:她匯款的時間,與交易系統記下的支付時間「相合,且匯款金額、帳戶亦相符」。

三份證據拼出同一個結論:他就是在賣幣,價金就是那 5 萬 7。法院寫道,他收下這筆錢,「並非無據」。

同一筆交易,兩個判決

跟他交易的那個「買家」帳戶,主人另有其人——那個人把自己的幣安帳戶提供給了詐欺集團使用。同一筆交易的另一端,那個人後來被法院「認其犯幫助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及併科罰金8千元」。

法院還替所有做場內交易的人說了一句重要的話:

「對於相信虛擬貨幣交易所機制而進行場內交易者而言,其僅需於收取價金後,履行給付虛擬貨幣之義務,自無必要再查核交易相對人之身分,或謹慎辨別對方帳戶是否為詐欺集團之人頭帳戶」

可疑,但無罪

檢方在最後提出了一個質疑:稅務與勞保資料顯示他名下無財產,那他哪來的幣可以賣?他也「未能明確指出本案出售之虛擬貨幣來源」。

法院的回應是:「此雖有可疑,然本案既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此部分公訴意旨仍不足據以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

無罪判決不是清白證書。它的意思是檢察官提出的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依無罪推定,法院必須這樣判。

如果你也賣幣

  • 交易在平台裡面做——場內 P2P,不因為對方「加 LINE 談比較快」就脫離平台。脫離平台,就沒有人替你記帳。
  • 實名帳戶自己用——帳戶借出去的那一刻,它的紀錄就不再替你說話,而是指著你。
  • 對價相當——1847 顆幣收 5 萬 7,市價。收款金額對得上交易,才叫價金;對不上的,叫來路不明。
  • 不碰來路不明的高價——本案檢方最後那個「可疑」是個提醒:幣的來源說不清楚,下一次未必還有這麼完整的紀錄救你。

出處

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 · 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第一審判決)
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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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核對
本則〔判〕引文均通過原文逐字比對(NFKC 正規化後子字串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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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詐儀錶板案例自述 3 則。另一個人的經歷,因同手法而收錄,不是本案當事人。
編輯
攔截點的成立理由與給讀者的建議由本專案撰寫,屬詮釋,非判決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