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故事 A 線

超商的那一格

攔截點大額現金面交寄送或交付端觸發但未攔下

八十一張貼紙

有人帶著八十一張條碼貼紙走進一家超商。

那八十一張貼紙,是他們自己寄到這家門市的八十一件空包裹的取貨條碼——每一件的取貨付款金額設定在十元到一百元之間,然後把條碼重複列印出來。

同一家門市裡,還有另外幾件包裹在等人來領。那幾件是用別人的拍賣帳號、假冒一個名字向賣家訂購的高價物品。

計畫很簡單:把便宜空包裹的條碼貼紙,蓋在高價包裹的原條碼上,交給店員刷。系統讀到的是十元到一百元。

「欲將該81張空包裹之條碼貼紙覆蓋並黏貼在如附表所示包裹之原條碼貼紙上,再交由該門市店員以收銀機系統讀取覆蓋後之條碼,而以前開詐術即可以10元至100元不等之取貨付款金額,詐領如附表所示高價包裹內之物品」

店員做了什麼

「然因該門市店員察覺有異,遂要求張方及林方出示『潘方』之身分證件供核對身分,嗣因渠2人無法出示證件,該店員旋即報警處理,尚未得手即為警查獲」

察覺有異,然後要求出示證件。

結果: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有期徒刑九月,那八十一張貼紙被扣案沒收。

為什麼這一句問得住

超商為什麼會變成攔截點

一件判決記載,一位被告在超商門市領取「裝有上開提款卡之包裹」時,「經店員察覺有異報警處理,隨即遭到場員警逮捕而未遂」。另一件判決裡也是一樣:被害人提前察覺受騙,「經統一超商欣旺門市店員協助通報警方到場」,當場扣得三張金融卡。

「嗣警方於同日11時許,接獲統一超商菁英門市店員報警有民眾疑似遭詐騙,便前往上址超商盤查,孫方見狀遂將82萬元返還吳方」

店員報警、警方到場盤查、八十二萬元當場退回。判決因此認定他的洗錢犯行「止於未遂階段」——不是因為他放棄,是因為錢還沒走出那家超商。

「嗣不知情之超商店員蔣方發現該店內ATM發出警示音,前往察看,發現蕭方遺留之前開金融卡及其欲提領之現金2萬元未取走,乃將金融卡及現金2萬元攜往……派出所,交由員警處理」

制度給了店員什麼

1. 察覺有異(四件判決都用了這四個字或近似說法)。2. 要求出示證件核對身分(取貨付款情境)。3. 報警或通報。4. 把遺留物送交派出所

但這四件事就夠了。 八十一張貼紙的案子止於未遂、八十二萬當場退回、兩批提款卡當場扣得、兩萬元進了贓物庫。

如果你是店員

如果你是在超商裡的那個人

出處

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 · 詐欺案件(第一審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 · 詐欺等案件(第一審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 · 詐欺等案件(第一審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 年 ·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第二審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 · 詐欺案件(第一審判決)
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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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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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詐儀錶板案例自述 2 則。另一個人的經歷,因同手法而收錄,不是本案當事人。
編輯
攔截點的成立理由與給讀者的建議由本專案撰寫,屬詮釋,非判決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