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故事 B 線

那份契約書

那一包文件

在抖音上看到代工商品的影片,加了 LINE,對方自稱「胡維多」。然後,對方傳來的不是材料,是一整包文件:身分證照片、健保卡照片、手持雙證件的影片,和一份蓋了紅色印章的「代工協議書」。

「我是為了作家庭代工、領取補助才提供本案帳戶金融資料予『胡維多』,『胡維多』說為了避免跑單,因此需提供本案帳戶金融資料,類似押證件的概念,另外也說公司現在有1項補助材料費用的福利,每提供1個帳戶可以補助新臺幣(下同)6,000元,因為『胡維多』有提供身分證、健保卡及協議書,且有拍手持雙證件之影片,所以我相信他」

白紙黑字

「本協議書方面確認至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乙雙方如有一方違約 除究責任外 另一方須承擔法律責任和所有的開支和費用 本合約一式兩份 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均具有法律效力」
「協議書上載明不能將帳戶作為人頭帳戶使用,還說如果騙我,我可以對他提告」

協議書上寫的代理人是「胡維多」;可是印章上刻的是另一個名字——「○○包裝材料行代工專用章 代表人蔡○○」。兩個名字,對不上。

「上開印文為影印而成,協議書上除上開印文外,別無其他簽名或蓋章,亦即協議書上並無被告及『胡維多』之簽章」

他其實問過

「我就問為什麼一定要提款卡」
「對方則說是1種保障,避免有人做了卻不將成品回收」

這個回答其實什麼都沒有解釋。但他在 112 年 3 月 7 日晚上,到超商用交貨便,先後寄出了郵局帳戶和臺銀帳戶的提款卡,密碼用 LINE 告知。收件人是誰,他無法確認——他自己說:是對方給我代碼,我去超商印完代碼後寄出。

三天後,3 月 10 日下午 4 點到 8 點之間,六個人接到了電話。冒名的秀泰影城客服、保健食品客服、慈善協會與銀行行員,說訂單有誤、說信用卡誤儲值、說捐款被設定成每月扣款。六筆錢在當天傍晚匯進那兩個帳戶,「造成附表所示之人遭詐欺後,受有合計逾272,000元之損害」,款項旋遭提領。

3 月 12 日是週日,他和友人——兩人是一起應徵、一起寄卡的——問過家人之後打了銀行客服,被告知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3 月 13 日,兩人到派出所報案。

「被告事後報案之舉,實無法排除僅係事後脫免罪責之手段」

法院怎麼讀那份文件

「殊難想像被告有何信賴協議書,卻不簽章之正當理由」
「理應察覺及此,並就此詢問『胡維多』、要求『胡維多』提出表彰其受○○材料行授權代理簽署協議書權限之文件、或至少請『胡維多』於協議書上簽章」
「且領取補助款僅需提供金融帳戶帳號,顯然無庸提供提款卡密碼」

判決結果:「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那筆說好的 6,000 元補助呢?沒收段寫著:「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提供本案帳戶有取得任何報酬」——從頭到尾,一毛錢也沒有來過。

他上訴了。二審:「上訴駁回」,「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允當」。

簽了名的那一個

「OK,我傳給律師準備合約,明天早上9:00打給我」
「合約單獨拍一張,手拿合約自拍要露臉,手拿身份證自拍一張,身份證反面一張,手拿建保卡自拍一張,存摺封面拍平面就好」
「最下面那邊跟日期要記得寫」
「茲以證明:劉福耀副理以收到林○○先生貨款壹拾捌萬陸仟元整」

當天他發現自己多領了一筆——那是他自己的車禍理賠金,兩萬三千元,混在裡面一起交出去了。他追著對方要:「副理不好意思 金額好像有多給副理」「多給23000」。之後,對方不讀不回。

這一件的判決結果:無罪

「一般犯罪共犯間之交款豈有可能留下此等收款(犯罪)證明」
「均不能完全排除被告係因一時疏忽、輕率誤信其係為辦理貸款而提供本案三帳戶」

文件的用途

「可見被告因先與賣家簽署商品供貨合約書並交付本票,藉以取得賣家之信任,才使詐欺集團得以被告網站註冊之交易帳戶大量下單向其購物」

1. 對方是誰?——那份協議書上,代理人和印章上的代表人是兩個名字,沒有人能回答這個問題。2. 如果目的是真的,為什麼需要卡和密碼?——領補助只需要帳號;做保證可以當面核對證件。這是法院自己列出來的算式。3. 出了事,我拿這張紙去告誰?——一份沒有人簽名、印章是影印的、對方身分不明的文件,答案是:誰都告不了。

出處

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 年 · 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第二審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 · 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第一審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 · 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第二審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 · 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第一審判決)
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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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核對
本則〔判〕引文均通過原文逐字比對(NFKC 正規化後子字串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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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詐儀錶板案例自述 4 則。另一個人的經歷,因同手法而收錄,不是本案當事人。
編輯
攔截點的成立理由與給讀者的建議由本專案撰寫,屬詮釋,非判決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