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故事 B 線

收簿子的人就站在你面前

一個判決書裡的職稱

那個人在判決書裡有職稱,叫「收簿手」。

這份工作在做什麼

「我是收簿手,怎麼可能去賣自己的簿子,我知道一定會出事的。」
「我於111年8月那陣子的工作是帶要賣銀行帳戶的人去申辦銀行帳戶,若有辦好彭方會給我5,000或者是1萬元。」

有一天,他的朋友說有人不會辦,叫他過去教。他到了現場,看到「三個要賣銀行帳戶的人和他們的兩個朋友」。

「他們其中一個朋友,說那三個人想要辦中信帳戶,我就說現在有VTM(多功能視訊櫃檯),可以在7-11辦銀行帳戶,並說要帶什麼文件」

一本簿子在市場上值多少

「楊方於112年3月間問我有無快速賺錢管道,我說有門路,只要交簿子(包含存摺、提款卡、網銀密碼)就可以賺錢」
「他當時欠場子錢,主動找我有什麼工作,我跟他說我這裡有在收簿子,有人問我說要買簿子」

以及第三件裡的轉介:「我說我有朋友在收簿子」。

為什麼「當面」比較危險

前面那位收簿手,後來的遭遇是這樣的。判決整理他的陳述:他的上游欠了另一個收簿手二十萬元,對方找不到人,就認定他要替上游還這筆錢。

「透過『國庸哥』設局誘騙被告至……,林方即夥同十幾人拿刀槍衝進來將被告押住,反綁其雙手,取走其手機、皮包、鑰匙,先後將其帶至……不詳社區囚禁,期間要求其向親友籌款,無結果後要其出售銀行帳戶,迫其將手邊所有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變更後」
「將其帶到復興路上之全家便利商店,返還其手機、錢包(未還車),然將其連同所有銀行帳戶資料一併交給從臺中來的詐欺集團成員」

他自己說,那幾天他假意配合,說還有很多帳戶要回桃園拿,對方才讓他坐車回來。獲釋後他立刻手寫了一張筆記。

法院為什麼相信他

這件判決最後判他無罪

「被告既然係詐欺集團成員,專門收購人頭帳戶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其收購帳戶即能獲得報酬,實無必要提供名下帳戶供被害人匯款,使自己遭到檢警查緝,是其辯稱其為收簿手知悉交付銀行帳戶一定會出事,不可能出售自己的帳戶給詐欺集團之主觀心理尚屬合於一般常情」
「觀該筆記形式,係以日期區分記載相關人名、地點、事件,內容簡略、用紙草率,字跡、排版均非工整,確實像是摘要重要紀事,而非鉅細靡遺編撰不實情節」

第三,他報過案。 判決查到警局的陳報單、調查筆錄、受理案件證明單,確認他在獲釋後幾天到派出所報案,「並非臨訟杜撰」。

同一份判決裡的另外兩個人

一位在朋友住處交出提款卡。 判決記載的地點是「桃園市中壢區電競大樓旁之身分不詳綽號『凱凱』之友人……住處」。他被判幫助犯洗錢罪,有期徒刑二月、併科罰金五千元。

「我先生……在柬埔寨從事土地買賣生意,我罹患乳癌回來臺灣做化療,沒有生活費,他匯生活費給我,多的錢他說的是佣金,要我領出來交給別人,我有懷疑事情怪怪的,我有問他,他還一直說是佣金,我怕經濟斷炊,只能選擇相信」

「我有懷疑事情怪怪的」「我怕經濟斷炊,只能選擇相信」。

法院沒有採信檢察官主張的「直接故意」,改認定為不確定故意,判她共同犯洗錢罪,有期徒刑四月、併科罰金二萬元,緩刑二年

這一則的攔截點

最後一件事

出處

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 · 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第一審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 年 · 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第二審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 · 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第一審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 ·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第一審判決)
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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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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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詐儀錶板案例自述 2 則。另一個人的經歷,因同手法而收錄,不是本案當事人。
編輯
攔截點的成立理由與給讀者的建議由本專案撰寫,屬詮釋,非判決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