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攔截點發卡銀行消費通知查驗或通報端

十一點十分

民國 112 年 8 月 10 日上午 11 時 10 分,一個人收到一則簡訊。

「假冒『遠通電收』通行費未繳納點取網址」

他點進去,依照網頁指示輸入了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安全碼,然後送出。

112 年 8 月 10 日 11 時 10 分。

同一分鐘。三筆,在境外的一家商店,刷的是泰銖:9 萬、12 萬、5 萬。折算新臺幣 237,675 元。

「上鉤」

「出資委託中國籍工程師……架設偽冒之遠通電收、臺灣大哥大、中華電信等釣魚網站,並取得後台權限帳密,以檢視『上鉤』之被害人所輸入之信用卡號、效期、驗證碼」

「上鉤」兩個字是判決裡的原文。

而且看後台的不只一個人。分工表另外兩個角色的職稱都叫「後台監看兼發訊暨盜刷手」,工作內容包括「與總指揮共享釣魚網站後台權限,得以檢視『上鉤』被害人輸入之信用卡資訊」。

他們甚至排了班——判決記載其中一人與總指揮「約定以一人一次輪流分配之頻率,將釣得之被害人信用卡綁定手機電子支付」。

這條產線有品管

「曾受……指示點選查看釣魚網站是否得以正常開啟及瀏覽」
「並測試網頁內容得以正常運行後,交付……轉交詐欺集團上游」

這份工作的代價,判決寫得很清楚:5,000 元

十個人,沒有一個要跟你說話

總指揮兼盜刷手、盜刷手(四人)、盜刷手兼人頭卡供應商、後台監看兼發訊暨盜刷手(兩人)、前台監看兼人頭卡代儲暨協助轉帳手、人頭卡供應商。

工作內容拆得很細:有人專門去收購二手手機和別人名下的電話卡;有人用一支群發簡訊的程式把簡訊發出去;有人看後台;有人把釣到的卡號輸進手機的支付程式完成綁定;有人拿著綁好的手機到超商和百貨公司刷卡;有人把刷來的東西變賣掉,再分錢。

從點擊到盜刷之間

  • 一位在 11 時 10 分收到簡訊,11 時 10 分被刷。
  • 一位在 12 時 00 分收到簡訊,12 時 24 分被刷第一筆,接著 12 時 31 分、12 時 43 分、12 時 51 分、13 時 04 分、13 時 11 分、13 時 40 分——七筆,共 64,800 元。
  • 一位在 12 時 00 分收到,12 時 28 分被刷 41,068 元。
  • 一位在 14 時 00 分收到,14 時 45 分被刷 27,424 元。

也有慢的。一位在 8 月 10 日下午 4 時收到簡訊,被盜刷的時間是兩天後的 8 月 12 日晚上 10 時 19 分起,連續四筆。

刷了什麼

判決附表的「盜刷取得之財物或利益」欄,記著這些:境外商店的消費、網路購物平台的付款、線上商店的交易;還有一筆在超商,買的是預付卡儲值序號 5 張、菸 1 包

「將盜刷所得之遊戲點數或商品變賣牟利後與集團成員分贓」

另一種釣法

「(台新銀行)您的網路銀行更新失敗,請立即輸入您的驗證碼以更新資料,超時請重新輸入」

點進去之後要輸入的不是信用卡號,是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和 OTP 密碼

「由後台程式洩漏予詐欺集團」

集團拿到帳密之後,用試算表整理,直接登入被害人的網路銀行,把錢轉進人頭帳戶。

那一端的人怎麼發現的

最短的一步

兩個可以停下來的地方

第一個在點擊之前。

第二個在盜刷之後的幾分鐘。

最後

主案的總指揮,一審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月;二審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月。附表列了二十四位被害人,其中二十三位提出告訴。最後一位收到簡訊的時間是 112 年 10 月 3 日晚間 7 時,盜刷發生在同晚 8 時 27 分。

出處

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 · 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第一審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 · 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第一審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4 年 · 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第二審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 · 詐欺等案件(第二審判決)
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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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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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詐儀錶板案例自述 4 則。另一個人的經歷,因同手法而收錄,不是本案當事人。
編輯
攔截點的成立理由與給讀者的建議由本專案撰寫,屬詮釋,非判決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