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故事 B 線

我知道那是詐騙集團

不是被騙的人

他二十四歲,國中畢業,做餐飲業。認識共犯甲半年——甲是來找他媽媽辦借款的,名下有持分房屋。

共犯甲和共犯乙做的是機票詐騙:在臉書上用暱稱「李和泰」、「Chen Xuan」,跟人說可以代訂機票、住宿。做到兩個人自己的帳戶都變成警示戶。

「(問:所以你在共犯甲他們自己的銀行帳戶遭警示之後,他們就向你借用你的三個銀行帳戶時,你就知道他們也應該是要拿你的帳戶來從事同樣的機票詐欺?)是,我知道他們會拿來詐欺被害人,但我沒有參與他們的詐欺行為。」

他不是。他自己說了:我一開始就知道。

他算的是什麼

「我當時把共犯甲他們當成朋友,我借用帳戶給他們沒有跟他們收取額外報酬,但是因為我當時居無定所,所以他們有提供我他們的租屋處一起住以及日常三餐與玩樂」
「共犯甲另外還有幫我還過信用貸款9,800元」

居無定所。

判決最後在沒收那一段,把這件事的性質寫定了——法院審酌他與兩位共犯的關係「【朋友】」,認為「尚難認此等利益係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之報酬或代價」。

另一端

一位告訴人匯了一萬元;另一位陸續匯了五萬元、三萬零十五元、兩萬八千八百一十元、七千五百一十五元。判決寫,錢進帳戶後「旋即由共犯甲提領罄盡」。

「被告是看我跟共犯乙兩個人各騙各的,自己想要幫忙我們做的更逼真一點,雖然被告事後才知道我跟共犯乙係從事機票詐欺,但被告可能自己心知肚明」

法院對這段證述的讀法:他「不僅知悉」兩人從事機票詐騙,「甚至曾主動幫忙(或提議)精進詐騙手段(雖未被共犯甲採納)」。

「檢察官態度有點兇」

「因為我擔心刑期很重,所以希望趕快坦承」

一年半後,審理時,他翻供了。說那天太緊張,「當時檢察官態度有點兇,所以我才這樣回答」。

「如被告於該次偵訊時太緊張,為何能如此詳述具體、逼真內容?」

法院還翻出更早的一次偵訊。在自白之前,他的說法是帳戶「被共犯甲擅自拿去領取,我有去掛失」。先說被偷,再自白出借,審理時又翻回否認——法院寫:「被告辯解先後翻轉變不一,難認無卸責之詞」。

他有提出 Agoda 訂單確認信件與網頁截圖,想證明對方真的在做機票買賣。法院認為「其證明力射程範圍不足以推翻被告早已明知」。

法院怎麼認定「知道」

「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直接故意,將其名下之……帳戶……出借予共犯乙、共犯甲作為機票詐騙收款之用」
「對,我也擔心人家拿帳戶去做不法的事情」

他也自陳:「我很清楚知悉112年間很多人拿別人帳戶去做不法勾當」。

他拿到什麼

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這已經是依幫助犯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之後的結果。量刑理由裡有一句:「被告於本案審理時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迄今亦未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失」。

出處

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 · 詐欺案件(第一審判決)
審級
第一審判決,取材時可能尚未確定,結果可能因上訴或抗告而變更;若後續審級改判或判決經司法院移除,本站將更正或下架(見關於本站)。
引文核對
本則〔判〕引文均通過原文逐字比對(NFKC 正規化後子字串驗證)
165
打詐儀錶板案例自述 3 則。另一個人的經歷,因同手法而收錄,不是本案當事人。
編輯
攔截點的成立理由與給讀者的建議由本專案撰寫,屬詮釋,非判決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