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故事
B 線
「他平常對我很好」
借
2016 年 1 月的某一天,在嘉義的租屋處,她把聯邦銀行帳戶的存摺、提款卡和密碼,交給了「阿宏」。
無償。沒有月租三萬,沒有日薪,什麼都沒有。
「阿宏跟我借帳戶,他平常對我很好,他有向我保證是私人用途」
注意這句話裡沒有的東西:判決記載,「阿宏」是「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宏』之成年男子」。
帳戶自己走完了後面的路
「阿宏」所屬的詐欺集團拿到帳戶後,向一名被害人詐得財物;被害人發覺有異報警,循線查到帳戶、查到她。
然後是這一件最安靜也最重的事實:帳戶是 2016 年交出去的,判決是 2020 年作成的。〔判決案號與行為時間〕中間隔了四年——她被提起公訴時走的是「偵緝」案號,表示她曾被通緝找不到人。
拘役五十日。
「無法預期提供帳戶後,被用以詐騙之範圍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