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故事
A 線
借來的臉
攔截點被害人端驗證管道換管道回撥=本則核心攔截點
一個下午
2023 年 12 月 27 日,中午 12 時 16 分到下午 3 時 44 分,三個半小時內,十六個人把錢匯進了同一組帳戶。
他們在新北、臺北、新竹、臺南——匯款欄位裡是各自的城市。收錢的那一端,是屏東一個小鎮:判決附表記著,錢一進帳戶,就有人在鎮上的農會、郵局、銀行之間走動,一筆一筆領成現金。
十六個人裡,有九個遇到的是假買家,一個付了假的租屋訂金。
「猜猜我是誰」
臉是怎麼借走的
判決這一端,編號 11 的告訴人在警詢中說的正是這件事:「詐騙集團盜用我朋友的LINE帳號跟我借錢」。
一塊錢
編號 11 這一列,是整張附表最特別的一列。匯款金額欄寫著:1。
「我知道是詐騙集團盜用我朋友的LINE帳號跟我借錢,我聽說轉帳過去可以凍結對方帳戶,才網路轉帳新臺幣1元給對方」
「足見上開告訴人並非因受騙而匯款,其匯款目的係為凍結帳戶,是就此部分之詐欺及洗錢犯行尚屬未遂」
「告訴人已識破其等之詐欺技倆而未陷於錯誤,為未遂犯,爰就此部分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翻開附表二對照:其他十五條罪,每一條「處有期徒刑壹年」;只有這一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沒來得及領走的
「業經警示圈存而未遭被告提領,已非被告所得支配管領」
另一個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