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故事 A 線

借來的臉

攔截點被害人端驗證管道換管道回撥=本則核心攔截點

一個下午

2023 年 12 月 27 日,中午 12 時 16 分到下午 3 時 44 分,三個半小時內,十六個人把錢匯進了同一組帳戶。

他們在新北、臺北、新竹、臺南——匯款欄位裡是各自的城市。收錢的那一端,是屏東一個小鎮:判決附表記著,錢一進帳戶,就有人在鎮上的農會、郵局、銀行之間走動,一筆一筆領成現金。

十六個人裡,有九個遇到的是假買家,一個付了假的租屋訂金。

「猜猜我是誰」

臉是怎麼借走的

判決這一端,編號 11 的告訴人在警詢中說的正是這件事:「詐騙集團盜用我朋友的LINE帳號跟我借錢」。

一塊錢

編號 11 這一列,是整張附表最特別的一列。匯款金額欄寫著:1

「我知道是詐騙集團盜用我朋友的LINE帳號跟我借錢,我聽說轉帳過去可以凍結對方帳戶,才網路轉帳新臺幣1元給對方」
「足見上開告訴人並非因受騙而匯款,其匯款目的係為凍結帳戶,是就此部分之詐欺及洗錢犯行尚屬未遂」
「告訴人已識破其等之詐欺技倆而未陷於錯誤,為未遂犯,爰就此部分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翻開附表二對照:其他十五條罪,每一條「處有期徒刑壹年」;只有這一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沒來得及領走的

「業經警示圈存而未遭被告提領,已非被告所得支配管領」

另一個管道

出處

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 · 詐欺等案件(第一審判決)
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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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核對
本則〔判〕引文均通過原文逐字比對(NFKC 正規化後子字串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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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詐儀錶板案例自述 3 則。另一個人的經歷,因同手法而收錄,不是本案當事人。
編輯
攔截點的成立理由與給讀者的建議由本專案撰寫,屬詮釋,非判決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