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故事 B 線

借你的名字開一家公司

不是要你的帳戶

「『小鋼』跟伊說駿銘公司是在做合法的電商、遊戲點數業務,要伊擔任駿銘公司登記負責人,伊不用管理公司,但要伊提供印章、身分證資料,用以申設駿銘公司銀行帳戶,伊每月可領1萬5000元報酬」

每個月一萬五

他從 113 年 5 月起擔任那家貿易公司的負責人。說好每月一萬五千元,最後總共領了七萬五千元

「伊不曾進去駿銘公司內,關於駿銘公司每月營業收入額、銷貨、進貨之發票開立及取得等交易程序均不知情,伊僅是駿銘公司人頭負責人,配合申辦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證明被告擔任駿銘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期間,未僱用任何員工之事實」
「證明駿銘公司為無實際營業之人頭公司,被告為人頭負責人之事實」

公司帳戶被拿去做什麼

詐騙集團拿到那家公司之後,做的第一件事不是收錢,是拿公司的名義去向第三方支付業者申請註冊成特約商店

判決附表記著:被害人依詐欺集團指示,拿著繳費代碼到超商用條碼繳費。錢先進第三方支付業者,再由業者轉匯進那家公司的銀行帳戶,「隨即遭轉匯至不明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

那四張銷貨單

偵查的時候,他提出了四張銷貨單據,想證明公司真的有在做生意。

「均為另案被告……依暱稱『普拿疼』指示,所製作之虛偽不實銷貨單,供被告於接受本署偵查詢問時,用以謊稱駿銘公司有與客戶進行交易行為之情事」

判決結果: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有期徒刑四月,併科罰金一萬元,犯罪所得七萬五千元扣除已賠償被害人的部分,沒收四萬二千元。

「他需要一家可以開發票的公司」

「『林家鋒』說他需要一家可以開發票的公司,請我登記為奎達公司負責人及去辦奎達永豐帳戶、約轉帳號事宜」

「一家可以開發票的公司」。

他在 111 年 1 月登記為公司負責人,2 月以公司名義辦了銀行帳戶、網路銀行和約定轉帳,然後把存摺、印章、提款卡、網銀密碼全部交給對方。

那個帳戶後來的用途,判決寫得很細:一位被害人被假投資 APP騙了八十萬之後申請出金,詐騙集團用這家公司的帳戶匯了三萬元給他,「令陳方深信不疑」,於是他又陸續匯了五十六萬。

判決:幫助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五月。

法院怎麼看「人頭公司」這件事

「本案被告先配合指示設立人頭公司,再以人頭公司名義申辦本案2帳戶,並將本案2帳戶資料交予『全州』使用,犯罪情節,顯較常見之提供個人金融帳戶資料為重」

二審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併科罰金十萬元

但不是所有掛名都有罪

「公司或商號實際負責人未將自己登記為負責人,而另覓他人為登記負責人(即人頭負責人)之原因本有多端,固有部分藉此方式隱匿不法行為、規避或減輕……」

這一則的攔截點

最後

四件判決裡的人,拿到的錢是這樣的:一位每月一萬五、總共七萬五;一位判決沒有記載報酬;一位判決記載被害金額逾一千四百萬。

出處

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 · 詐欺案件(第一審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 · 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第一審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 · 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第二審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 ·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第一審判決)
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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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核對
本則〔判〕引文均通過原文逐字比對(NFKC 正規化後子字串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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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詐儀錶板案例自述 2 則。另一個人的經歷,因同手法而收錄,不是本案當事人。
編輯
攔截點的成立理由與給讀者的建議由本專案撰寫,屬詮釋,非判決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