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故事
B 線
借你的名字開一家公司
不是要你的帳戶
「『小鋼』跟伊說駿銘公司是在做合法的電商、遊戲點數業務,要伊擔任駿銘公司登記負責人,伊不用管理公司,但要伊提供印章、身分證資料,用以申設駿銘公司銀行帳戶,伊每月可領1萬5000元報酬」
每個月一萬五
他從 113 年 5 月起擔任那家貿易公司的負責人。說好每月一萬五千元,最後總共領了七萬五千元。
「伊不曾進去駿銘公司內,關於駿銘公司每月營業收入額、銷貨、進貨之發票開立及取得等交易程序均不知情,伊僅是駿銘公司人頭負責人,配合申辦本案華南銀行帳戶」
「證明被告擔任駿銘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期間,未僱用任何員工之事實」
「證明駿銘公司為無實際營業之人頭公司,被告為人頭負責人之事實」
公司帳戶被拿去做什麼
詐騙集團拿到那家公司之後,做的第一件事不是收錢,是拿公司的名義去向第三方支付業者申請註冊成特約商店。
判決附表記著:被害人依詐欺集團指示,拿著繳費代碼到超商用條碼繳費。錢先進第三方支付業者,再由業者轉匯進那家公司的銀行帳戶,「隨即遭轉匯至不明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
那四張銷貨單
偵查的時候,他提出了四張銷貨單據,想證明公司真的有在做生意。
「均為另案被告……依暱稱『普拿疼』指示,所製作之虛偽不實銷貨單,供被告於接受本署偵查詢問時,用以謊稱駿銘公司有與客戶進行交易行為之情事」
判決結果: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有期徒刑四月,併科罰金一萬元,犯罪所得七萬五千元扣除已賠償被害人的部分,沒收四萬二千元。
「他需要一家可以開發票的公司」
「『林家鋒』說他需要一家可以開發票的公司,請我登記為奎達公司負責人及去辦奎達永豐帳戶、約轉帳號事宜」
「一家可以開發票的公司」。
他在 111 年 1 月登記為公司負責人,2 月以公司名義辦了銀行帳戶、網路銀行和約定轉帳,然後把存摺、印章、提款卡、網銀密碼全部交給對方。
那個帳戶後來的用途,判決寫得很細:一位被害人被假投資 APP騙了八十萬之後申請出金,詐騙集團用這家公司的帳戶匯了三萬元給他,「令陳方深信不疑」,於是他又陸續匯了五十六萬。
判決:幫助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五月。
法院怎麼看「人頭公司」這件事
「本案被告先配合指示設立人頭公司,再以人頭公司名義申辦本案2帳戶,並將本案2帳戶資料交予『全州』使用,犯罪情節,顯較常見之提供個人金融帳戶資料為重」
二審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併科罰金十萬元。
但不是所有掛名都有罪
「公司或商號實際負責人未將自己登記為負責人,而另覓他人為登記負責人(即人頭負責人)之原因本有多端,固有部分藉此方式隱匿不法行為、規避或減輕……」
這一則的攔截點
最後
四件判決裡的人,拿到的錢是這樣的:一位每月一萬五、總共七萬五;一位判決沒有記載報酬;一位判決記載被害金額逾一千四百萬。